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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来源: 时间: 2018/05/25 17:45:00 阅读: 12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沪士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沪电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东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对沪电股份以公司自有资金向沪士

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沪士国际”)增资 5,000 万美元,在适当时机对印制电路

板(下称“PCB”)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整合一事进行了认真、审慎调

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证券投资基本情况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向全资子公司沪士国际有限公司增资 5,000 万美元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沪士国际的经营范围中增加投资业务,并以公司自有资金向沪士国际

增资 5,000 万美元,在适当时机对 PCB 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整合。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审批、变更等相关事宜。

该事项已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沪士国际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

的批复》(苏商经[2011]817 号)批复同意,并已于中国香港办理完毕增资手续,

沪士国际注册资本已相应增加至 50,102,776 美元,公司将在适当的时机向其注

资,对 PCB 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整合。

上述事项的详细情况公司已分别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2011 年 10 月 28 日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

告。

为了对并购整合作前期准备,以更好地实现并购整合的战略目的,公司(包

含沪士国际以及由沪士国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适当时机对印制电路板产业链

相关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整合,包括拟择机在境内外投资于 PCB 产业链相关优势企

业发行的上市证券,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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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该事项尚需经 2012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目前尚未有明确的 PCB 产业链优势企业上市证券购买对象。

(二)证券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为了对并购整合作前期准备,以便更好的实现并购整合的战

略目的。

2.投资额度:在任一时点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折合人民币合计不得超过三

亿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组

织建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3.投资方式:PCB 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发行的上市证券。

4.投资期限:除所投资企业基本面发生重大的负面变化以外,公司持有所

投资证券的时间不短于 1 年,并根据公司并购整合的需求,具体决定投资期限。

5.资金来源:公司向沪士国际增资用于并购整合的 5,000 万美元。不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参与证券投资,且不存在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况。

(三)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1.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4 号:证券投资》等制度要求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2.公司已制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利于

公司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3.严格执行岗位分离操作制度。投资决策、买卖操作、资金管理岗位分离,

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专人保管。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实行专户

管理。

(四)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证券投资的方式仅限于 PCB 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发行的上市证券,其目

的是为了对并购整合作前期准备,以便更好的实现并购整合的战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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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证券投资》、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投资交易,设立证券投资资金专户,定期将投资

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并在定期报告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公司向沪士国际增资用于并购整合的5,000万美元,择机在境内外投资

于PCB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发行的上市证券,除所投资企业基本面发生重大的负

面变化以外,公司持有所投资证券的时间不短于1年,并根据公司并购整合的需

求,具体决定投资期限。其目的是为了对并购整合作前期准备,以便更好的实现

并购整合的战略目的,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但证券投资存在投资亏损

的风险。

(六)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认为:

1.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使用公司向沪士国际增资用于并购整合的5,000万美元,择机在境内外投

资于PCB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发行的上市证券,其目的是为了对并购整合作前期

准备,以便更好的实现并购整合的战略目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符合公

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东莞证券核查意见

1. 沪电股份以自有资金向沪士国际增资 5,000 万美元对 PCB 优势企业进行

并购整合,包括证券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但投资存在亏损的风险。东莞证券提醒管理层做好各种风险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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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项内控工作,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可控。

2.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以自有资金 5,000 万美元向沪士国际增资,在适当时

机对 PCB 产业链相关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整合,包括择机在境内外投资于 PCB 产业

链相关优势企业发行的上市证券一事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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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天顺

邱添敏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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