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资料 > 原告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诉东莞迪高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诉东莞迪高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2018-05-25 17:45:00
  • 浏览量:17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3113号

东莞迪高电路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4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逾期支付货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计利息1,39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